> 文章列表 > 民法之不当得利

民法之不当得利

民法之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民法中的一个概念,指的是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一方获得了利益,而另一方因此遭受了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获得利益的一方返还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

1. 一方获得利益,即财产的增加或减少;

2. 另一方遭受损失,即财产的减少或增加;

3. 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获利欠缺法律原因,即获利并非基于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

不当得利可以分为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涉及基于给付产生的不当得利,而非给付不当得利则包括侵害他人权益、支出费用不当得利和求偿不当得利等情况。

返还不当得利的方式通常包括原物返还和作价返还,同时,返还的不当利益还应包括原物所生的孳息。

在实践中,不当得利纠纷可能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如利益的确定、返还的范围和方式等,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其他小伙伴的相似问题:

民法典中关于不当得利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如何判断一笔交易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民法典中不当得利的名词解释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