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国家标准发布,L0-L5 级命名方式出炉,明年3月正式实行
整理 | 祝涛
出品 | CSDN(ID:CSDNnews)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集中发布了一批重要国家标准。其中,就有针对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国家推荐标准(GB/T 40429-2021)。据悉,该标准将于2022年3月1日正式实施,将对促进自动驾驶产业的发展以及后续相关法规的制定起到积极作用。
此前,消费者常听到的自动驾驶分级,普遍是以美国的SAE(SAE International,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国际自动机工程师学会,原译为美国汽车工程师学会)自动驾驶分级为标准,将自动驾驶技术分为L0-L5共六个等级。然而,近年来国内众车企逐渐加大了对自动驾驶技术的研发投入与力度,在这样的情况下,制定出台中国版的自动驾驶分级标准,用以指导规范国内自动驾驶的发展,就变得越来越重要。
试用范围和概念定义
该文件所述的标准适用于具备驾驶自动化功能的M类、N类汽车(M 类指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N 类指至少有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其他类型车辆可参照执行。
在该标准中,许多概念也得到了定义:
- 驾驶自动化:车辆以自动的方式持续地执行部分或全部动态驾驶任务的行为;
- 驾驶自动化系统:由实现驾驶自动化的硬件和软件所共同组成的系统;
- 驾驶自动化功能:驾驶自动化系统在特定的设计运行条件内执行部分或全部动态驾驶任务的能力。
驾驶自动化等级划分要素
根据公布的《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未来汽车的自动驾驶等级将基于以下6个要素进行划分:
- 驾驶自动化系统是否持续执行动态驾驶任务中的目标和事件探测与相应;
- 驾驶自动化系统是否持续执行动态驾驶任务中的车辆横向或纵向运动控制;
- 驾驶自动化系统是否同时持续执行动态驾驶任务中的车辆横向和纵向运动控制;
- 驾驶自动化系统是否持续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
- 驾驶自动化系统是否自动执行最小风险策略;
- 驾驶自动化系统是否存在设计运行范围限制。
具体的等级划分和命名
在汽车驾驶自动化的6个等级之中,0-2级为驾驶辅助,系统辅助人类执行动态驾驶任务,驾驶主体仍为驾驶员;3-5级为自动驾驶,系统在设计运行条件下代替人类执行动态驾驶任务,当功能激活时,驾驶主体是系统。
各级名称及定义如下:
- 0级驾驶自动化(应急辅助,emergency assistance)系统不能持续执行动态驾驶任务中的车辆横向或纵向运动控制,但具备持续执行动态驾驶任务中的部分目标和事件探测与响应的能力。
- 1级驾驶自动化(部分驾驶辅助,partial driver assistance)系统在其设计运行条件下持续地执行动态驾驶任务中的车辆横向或纵向运动控制,且具备与所执行的车辆横向或纵向运动控制相适应的部分目标和事件探测与响应的能力。
- 2级驾驶自动化(组合驾驶辅助,combined driver assistance)系统在其设计运行条件下持续地执行动态驾驶任务中的车辆横向和纵向运动控制,且具备与所执行的车辆横向和纵向运动控制相适应的部分目标和事件探测与响应的能力。
- 3级驾驶自动化(有条件自动驾驶,conditionally automated driving)系统在其设计运行条件下持续地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
- 4级驾驶自动化(高度自动驾驶,highly automated driving)系统在其设计运行条件下持续地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并自动执行最小风险策略。
- 5级驾驶自动化(完全自动驾驶,fully automated driving)系统在任何可行驶条件下持续地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并自动执行最小风险策略。
驾驶自动化各等级技术要求
0级驾驶自动化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 具备持续执行部分目标和事件探测与响应的能力;
- 当驾驶员请求驾驶自动化系统退出时,立即解除系统控制权。
1级驾驶自动化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 持续地执行动态驾驶任务中的车辆横向或纵向运动控制;
- 具备与车辆横向或纵向运动控制相适应的部分目标和事件探测与响应的能力;
- 当驾驶员请求驾驶自动化系统退出时,立即解除系统控制权。
2级驾驶自动化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 持续地执行动态驾驶任务中的车辆横向和纵向运动控制;
- 具备与车辆横向和纵向运动控制相适应的部分目标和事件探测与响应的能力;
- 当驾驶员请求驾驶自动化系统退出时,立即解除系统控制权。
3级驾驶自动化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 仅允许在其设计运行条件下激活;
- 激活后在其设计运行条件下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
- 识别是否即将不满足设计运行范围,并在即将不满足设计运行范围时,及时向动态驾驶任务后援用户发出介入请求;
- 识别驾驶自动化系统失效,并在发生驾驶自动化系统失效时,及时向动态驾驶任务后援用户发出介入请求;
- 识别动态驾驶任务后援用户的接管能力,并在其接管能力即将不满足要求时,发出介入请求;
- 在发出介入请求后,继续执行动态驾驶任务一定的时间供动态驾驶任务后援用户执行接管操作;
- 在发出介入请求后,如果动态驾驶任务后援用户未响应,适时采取减缓车辆风险的措施;
- 当用户请求驾驶自动化系统退出时,立即解除系统控制权。
4级驾驶自动化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 仅允许在其设计运行条件下激活。
- 激活后在其设计运行条件下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
- 识别是否即将不满足其设计运行范围。
- 识别驾驶自动化系统失效和车辆其他系统失效。
- 识别驾乘人员状态是否符合其设计运行条件(如有)。
- 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且用户未响应介入请求时,自动执行最小风险策略:
———即将不满足其设计运行范围;
———驾驶自动化系统失效或车辆其他系统失效;
———驾乘人员状态不符合其设计运行条件;
———用户要求实现最小风险状态。 - 除下列情形以外,不得解除系统控制权:
———已达到最小风险状态;
———驾驶员在执行动态驾驶任务。 - 当用户请求驾驶自动化系统退出时,解除系统控制权,如果存在安全风险可暂缓解除。
5级驾驶自动化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
无设计运行范围限制。
-
仅允许在其设计运行条件下激活。
-
激活后在其设计运行条件下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
-
识别驾驶自动化系统失效和车辆其他系统失效。
-
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用户未响应介入请求时,自动执行最小风险策略:
———驾驶自动化系统失效或车辆其他系统失效;
———用户要求实现最小风险状态。 -
除下列情形以外,不得解除系统控制权:
———已达到最小风险状态;
———驾驶员在执行动态驾驶任务。 -
当用户请求驾驶自动化系统退出时,解除系统控制权,如果存在安全风险可暂缓解除。
不同等级下用户的角色划分
国标还给出了不同等级的驾驶自动化系统激活后用户担任的角色,明确了在不同的驾驶自动化等级中,用户和驾驶自动化系统在执行动态驾驶任务和动态驾驶任务后援中的角色,以及各级别下驾驶员应承担的驾驶责任,比如在开启自适应巡航控制功能后,驾驶工作需要驾驶员与驾驶自动化系统共同完成,驾驶员还应承担突发事件探测与响应的责任,并在需要时介入动态驾驶任务以确保车辆安全。
重要内容释义
1.从服务“人类”的角度对驾驶自动化分级进行界定。
2.“驾驶自动化”与“自动驾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自动驾驶”是对驾驶自动化分级结果的描述,是对高级别(3-5级)驾驶自动化功能的统称。
3.驾驶自动化“功能”不等同于驾驶自动化“能力”。
本标准的主要定位是对汽车驾驶自动化功能进行分级,对不同级别的驾驶自动化系统需要承担的驾驶任务进行界定,但不能用于评价驾驶自动化能力和水平。汽车驾驶自动化系统的能力评价需要综合考虑驾驶自动化功能级别和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两个因素,单独采用其中任何一个因素评价驾驶自动化能力都是不合适的。因此,不能简单的认为驾驶自动化级别高的系统就一定比级别低的系统能力强,而是要将系统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考虑在内,在相同功能级别前提下比较设计运行条件大小或在相同设计运行条件前提下比较功能级别才有实际价值。
4.驾驶自动化等级命名更符合我国实际、更直白易懂。
5.在各驾驶自动化等级中突出强化安全理念和要求。
国标对于驾驶责任的详细划分,也有利于增进消费者对自动驾驶技术的理解,改善滥用、误用现象,提升驾驶安全性。
参考链接:
- http://openstd.samr.gov.cn/bzgk/gb/newGbInfo?hcno=4754CB1B7AD798F288C52D916BFECA34